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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全面系统地回顾总结了UCP600替代UCP500的历史背景,深入客观地分析了UCP600替代UCP500的历史必然性和重要的积极意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是全世界公认的非政府商业机构制订的最为成功的国际惯例。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万家银行在信用证上声明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它的制订和不断完善极大地推动了信用证结算方式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使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跟单信用证成为了最重要的国际结算方式,而且,在可预见的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跟单信用证仍然会不断发挥重要作用。本论文着重从UCP600对UCP500的具体修订来论述这种改变对于我国外贸的影响以及我国的进出口商应当如何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来灵活地应对这种改变。笔者将本文分成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UCP600的修订背景。首先,概述了信用证,包括信用证、跟单信用证以及UCP的概念;其次,具体介绍了UCP600的修订背景,包括UCP500存在缺陷,UCP500对出口商有负面影响等,从而得出结论:UCP600取代UCP 500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第二部分介绍了UCP600对UCP500的具体修订。首先,结构方面的修改,包括UCP600新增条款,UCP500被删条款;其次,语言风格方面的修改,包括措辞更精准,措辞更简洁、易懂;最后,内容方面的修改,包括新增概念及术语,单据审核标准更清晰,银行的审单时限更明确,银行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更具可操作性,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地址要求更灵活,对正本单据的认定更规范,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规定更实用,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更具有利性,遗失单据的风险等九项内容。第三部分介绍了UCP600的修订对我国外贸的影响。首先,信用证开立与修改方面,包括信用证的开立,信用证的修改;其次,交单与审单方面,包括交单,审单;再次,信用证融资及议付方面,包括信用证下的付款责任,拒付:最后,可转让信用证方面,包括信用证的可转让性,对第二受益人的保护等内容。第四部分从宏观角度介绍了UCP在我国的适用及我国对UCP600的法律应对。首先,UCP在我国的适用内容;其次,我国对于信用证的具体法律规定,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最后,具体介绍我国对UCP600的法律应对,包括我国对UCP600法律应对的主要方式——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内容的建议等。第五部分从微观角度介绍了我国进出口商的应对策略。首先,进口商的应对策略内容,包括申请开立信用证,申请修改信用证,审单,UCP600新增的两种拒付方式等:其次,出口商的应对策略内容,包括审核及修改来证,出口商制单与审单,出口商交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