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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制度产生于十九世纪的英国,是为了解决当时英国企业迅速增强的融资需求而由英国的衡平法院在一系列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起来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大,但很多中小企业限于自身规模及资产价值,在传统的固定抵押制度中融资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为了给市场主体的融资活动提供更多的途径,更好地满足经济市场对资金融通的需求,我国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尽管引入浮动抵押制度本身具有重大的意义,但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对于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过于简单,配套制度还很不健全,在立法和实际运行中都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综合运用了历史考察、比较研究及价值分析等方法,从对浮动抵押的产生和理论基础的探究入手,介绍了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并对其进行了利弊分析,然后从比较法视野考察了其他国家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情况,最后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详细分析,并试图就当中的不足提出完善的意见。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是浮动抵押制度概述,介绍了浮动抵押的产生过程及概念,指出了浮动抵押制度产生于英格兰的衡平法,是为了满足英国资本主义工商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不断扩大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其在传统担保方式己不能满足企业融资需要的情况下,创造性的允许企业以现在和将来获得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设立抵押,符合当时社会的发展趋势,并逐步由英国衡平法院的法官根据司法实践以一系列判例加以确立。根据浮动抵押的实质,再结合英国法官们对浮动抵押做出的种种描述,笔者试着提出了浮动抵押的定义,即:抵押人以现有的及将来获得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抵押财产在发生结晶前由抵押人行使自由处分权,在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结晶后才由浮动状态转化为固定状态的一种抵押权制度。然后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先详细介绍了英国判例中先后存在过的“许可理论”和“未来财产理论”,前者将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归因为抵押权人的许可;后者则将其归因于在浮动抵押结晶前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而笔者认为这两种理论均有其矛盾之处,而近期出现的“信托理论”,即将浮动抵押中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看作是类似委托的关系更能解释浮动抵押中“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的状态。第二章是浮动抵押的特征及利弊分析,首先从制度层面详细介绍了浮动抵押的各方面特征,即其标的物具有广泛性和集合性、抵押物价值具有浮动性、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拥有自由处分权、抵押权具有可转化性、权利实现方式中多引入接管人制度以及其在登记方式上更为简便,不须逐-登记各个抵押物;然后再从价值角度对浮动抵押的优越性及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在肯定了浮动抵押制度有利于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实现抵押物使用价值及担保价值、有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设立手续简单等优越性的同时,也指出了该制度还是存在着会加大抵押权人风险且效力较弱等局限性。第三章是浮动抵押制度的比较法研究,介绍了采用浮动抵押制度的典型国家英格兰、苏格兰、美国及日本的立法情况,主要从设立主体、抵押物范围、登记效力及实现方式方面进行介绍,试图为后文对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分析做好比较法上的内容铺垫。第四章是对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评析,通过对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立法情况的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抵押物范围过于狭窄、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未引入接管人制度、未对浮动抵押抵押权的优先权顺序加以规定等,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该制度的几点建议,具体包括在浮动抵押设立前加大审查力度、扩大抵押物种类、明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引入接管人制度及确立优先权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