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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刑诉法修正草案及新刑诉法修正案公布之后,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相关问题引发了学者的热议,但总体而言,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内在价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制度的具体构建等问题的讨论仍有欠缺。就现行法律规定而言,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条文数量较少,可操作性较差,难以对司法实践进行明确的指导。笔者认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适用范围较窄、权利保障规定过于简单、立法体系混乱等问题。笔者期望通过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过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域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明晰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论基础。另外,本文将进一步明确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间的关系、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具体启动条件、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送达标准、庭审流程等问题,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实施提供更为具体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