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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网络侵权的相关内容,为我国网络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均规定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内容,使著作权网络侵权方面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制度。相比于著作权网络侵权比较完善的制度,我国人身权领域的网络侵权缺乏具体的规定,单纯依靠《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以名誉权网络侵权为视角,讨论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的相关问题。本文第一部分探讨了名誉权的概念和特点以及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的特点、侵权的主要方式;相比于传统的名誉权侵权,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的特别之处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确各个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信息审查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对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具有基础性意义。因此,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及其相关义务,包括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的审查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向网络用户发出通知的义务以及向被侵权人提供信息披露的义务;相比于传统的名誉权侵权,网络中名誉权侵权在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方面具有其特殊性。任何侵权行为只有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时才承担责任,而归责原则是构成要件的前提条件。因此,本文第三部分即讨论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以及其不同于传统的名誉权侵权的特殊之处;构成要件的符合是为了责任的承担。本文第四部分即讨论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的责任承担的方式、范围、形式以及免责事由。通过以上讨论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被侵权人在网络名誉权侵权问题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和相关的责任,为我国网络名誉权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借鉴,完善我国网络侵权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