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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商品的零售面对不断变化的消费需求和日益加剧的竞争,商品价格的表现形式正经历着不断的演变。生产商生产出的产品种类繁多,销售商为了迎合销售市场上消费者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不断增加与生产商的产品销售信息的交换。从而,生产商可获得到大量的市场需求信息。此时,生产商就根据自身掌握有限的市场信息制定出了“建议市场统一零售价”。但是我国是一个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存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差距,不同地区与此相关的供求状况便有很大的不同,表现为商品丰富程度、购买消费方式、产品价格差异等方面。这个原本就复杂的市场,再加上我国对商品价格调整机制的缺失,使得我国的商品定价出现了混乱的局面。我国制定的相关法律无法明确的界定或规制建议市场统一零售价。建议市场统一零售价的产生,是否会影响市场经济下的竞争机制,是否会产生价格歧视、纵向限价和掠夺性定价的反竞争现象的产生?这个关于商品购买的法律问题变得很复杂,我们无法界定建议市场统一零售价这一行为的性质。本文从界定建议市场统一零售价的行为性质出发,借助相关经济学理论认识建议市场统一零售价的反竞争性。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运用法律理论知识认识建议市场统一零售价在反垄断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分析了建议市场统一零售价的默示共谋行为,以及运用合理原则分析这种企业单边行为产生的法律问题。在这之后,本文进而分析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法刚刚制定完成,其立法技术缺陷和衡量标准缺失,使得我们反垄断机关无法真正适用《反垄断法》。我们认识美国《谢尔曼法》中的合理原则和单边合同理论,将会帮助我们如何认识建议市场统一零售价这个垄断行为,并保障我国的反垄断工作能够有效维护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公平竞争,保证市场经济发挥最优化的资源配置作用,避免反竞争行为带来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