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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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因数据共享的发展,个人信息隐藏的商业价值被挖掘,利益的驱使以及数字记忆所带来的便利性使得“遗忘”被忽视,并引发了一系列权属争议。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相较于仅仅通过技术手段的方法,通过法律规范的方式进行保护显然更符合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更能平衡数据利益与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问题。大数据的核心在于数据分析,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注点不仅要放在信息收集的合法性上,还需注重个人信息的使用和处理,其过程或结果是否会给个人信息主体带来影响。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以我国的现状、实情为出发点,对被遗忘权的本土化以及存在的必要性、独立性进行研究,希望通过被遗忘权确立的方式,强化个人信息主体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以实现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下的“表达自由”。但是被遗忘权毕竟属于一项新兴权利,必须权衡其与知情权、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等问题,需要通过合理的制度构建,缓解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的利益矛盾以及个人信息主体所面临的“过度记忆”的现实困境。于是分别从以下四个部分综合论述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制度的构建问题。第一部分是关于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基本范畴的分析。论述了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问题及权利对比。首先是与删除权的区分,被遗忘权则更关注“信息自主”的理念,强调个人对数据信息的自由支配和控制,删除是被遗忘权实现的一种手段,且相比于被遗忘权,删除权的客体范围更广泛。二是将被遗忘权与隐私权进行比较,尽管被遗忘权与隐私权之间存在着较大的权属争议,但事实上被遗忘权与隐私权属于两项并列的权利,关注点不同,法益范围也不一致。三是讲到了“个人信息权”,从适用对象、范围等角度论述,发现被遗忘权与此都有重合之处。第二部分是关于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利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对于大数据时代出现的个人信息“过度记忆”的问题,已经逐渐超出现有规范的调整范围,基于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根据目前的法律基础,在我国国内设立被遗忘权具有现实可能性。第三部分是被遗忘权的立法、司法现状分析部分。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例,同时对我国国内的被遗忘权现状进行梳理,了解被遗忘权在国际上的发展动态,同时对比国内的被遗忘权立法、司法现状,从中得到启示。在我国的被遗忘权制度构建需要结合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被遗忘权”的现有法律基础等,实现“中国化”的个人信息保护。第四部分是关于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制度的构建。从被遗忘权立法模式、适用原则、适用范围、救济制度几个方面探索被遗忘权制度的构建,我国的司法实践所持的是具体化思维模式,采用综合立法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实际,将被遗忘权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完善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主体、个人信息类型都应纳入被遗忘权,被遗忘权的保护以所要求被遗忘的个人信息的合理性为前提,判断哪些属于过时的、没有必要的个人信息,明确被遗忘权的适用主体、客体、限制情形,排除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被遗忘权行使,合理保护数据主体的数据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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