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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尤其是近几年,政府着力推进“棚户区”、“旧城”改造,更加速了这一进程。征地拆迁工作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国家在宏观方面缺乏统筹,各地为了迅速推进工作又规定不少“土政策”,再加上实践中缺乏有效的监督,进而容易滋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拆迁所在地的村组织负责土地、农作物、住房等基础数据的测量、统计、上报等工作,因利益纠葛,在此过程中经常出现虚报、谎报等乱象,情节严重者则构成犯罪。类似案件在实践中层出不穷,综合对比来看,相关案件的行为、手段和情节并无太大的差异,但是在各地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实践中引发了极大的争议。本文以涂某涉嫌滥用职权案为例,探讨针对村干部违法同意他人建造建筑,并虚假上报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适用法律的问题,并对征地拆迁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主要介绍案由、案情、分歧意见以及争议焦点。对涂某同意李某等人建设非法建筑并对该建筑虚假上报以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定性,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分歧:第一种认为涂某构成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第二种认为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诈骗罪;第三种认为,涂某应整体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综合分析,各种分歧意见主要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不同。本案的争点在于涂某的行为究竟是成立何罪以及与李某等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本部分以案例为中心,对涉案的法理问题依次展开讨论。首先,厘清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涵及范围,辨析二者的区别,在此基础上分析村干部协助政府进行拆迁工作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次,分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和具体表现方式,以及明晰“职务”与“工作”之间的区别。再者,探讨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应当采取刑事推定的方式。最后,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共犯以及如何定罪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依据相关法理分析,笔者认为,涂某在伙同他人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中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利用了职务便利,但未能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涂某仅触犯滥用职权罪一罪。李某等人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了补偿款,应构成诈骗罪。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结合相关资料和案例,面对村干部犯罪频繁发生的严峻形势,笔者分析了村干部犯罪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包括加强村干部思想预防,加强监督等措施加以遏制。并对此类案件的定罪和共犯认定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以展望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能够对类似案件进行准确、统一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