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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是指主板市场以外的专门为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筹资渠道的新型资本市场。近几年,我国对设立创业板市场一直处于探索之中,并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朱总理在“十五”报告中指出我国要建立创业板市场,这就使得对构建中国创业板市场的研究成为非常紧迫和重要的课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先后开设了创业板市场,其中以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最为成功,而香港创业板市场与我们联系最密切,故本文以此两个市场为样本,考察其制度设计中的共性,探讨我国创业板的制度设计。本论文共分五章。第一、二章对纳斯达克市场和香港创业板市场设立背景和制度设计(选择了四个方面:监管、上市、退市、信息披露)的特点做了介绍与分析。纳斯达克市场强调自律监管,设立多层次市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在全国市场或小型资本市场上市,规定了退市的不同的数量标准和统一的非数量标准,在“三公”原则的指导下制定了详细周密的信息披露制度;香港创业板市场正在向自律监管过渡,设立单一市场,退市的数量标准和非数量标准缺乏弹性,强调信息披露有效、即时与充分。第三章对纳斯达克市场和香港创业板市场设立背景和制度设计(选择了四个方面:监管、上市、退市、信息披露)的特点做一比较。两个市场都是为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解决其融资渠道,增强国际竞争力而设立的。总的说来,香港创业板在制度设计上,既充分借鉴了纳斯达克市场制度设计的特点,又根据自身的特点做了一些调整。但随着创业板规模的扩大,其市场制度逐步向纳斯大克市场靠拢。例如:在监管制度上,由于香港联交所对创业板监管的经验不足,香港证监会在开始时并没有充分放权,随着联交所监管能力的加强,其自律监管的职权越来越大,在上市制度上,香港创业板市场没有设立多层次市场,似乎不利于保持市场的稳定与连续性。同样,在退市制度上,也就没有设立多种数量标<WP=6>准。但在信息披露制度上,两个市场保持着高度的一致。第四章就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制度设计围绕上述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我国应在创业板市场的监管、上市、退市以及信息披露等制度方面借鉴纳斯达克和香港创业板市场的经验和教训,扬长避短,多借鉴其共性,少强调所谓的特色,从而寻求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合理定位。在监管制度上,本文提出了调整我国现有的证券监管体系,加强证券业协会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加强对网上证券业务的监管,并强调了发挥新闻媒体在监管中的作用;以及根据我国国情,要加强对市场监管者的监管,防止其利用权利寻租。在上市制度上,探讨了香港修订了近一年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新动向,从中揣摩香港创业板今后发展的趋势。在退市制度上,多层次证券市场建设是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多层次证券市场为创业板市场退市公司提供了一个继续交易的后续市场,减少了退市对投资者投资风险的影响,为退市公司继续发展提供了空间,我国创业板市场应采取两板模式。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发展水平的公司在创业板一板市场上市,其他成长型公司在创业板二板市场上市,同时发展第三市场。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对《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中的有些条款作进一步探讨,有些条款与现有法规尚存在冲突。第五章对全文做一总结,强调我国应尽快设立创业板,推动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增强它们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