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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文物的返还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分为五大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流失文物返还的基本问题,重点探讨了文化国家主义与文化国际主义在是否归还流失文物问题上的根本对立,也分析了文物善意取得制度在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的不同规定;第二部分介绍了追回流失文物的法律依据问题,主要从国际习惯法和多边国际条约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国际社会中没有形成归还流失文物的国际习惯法,因此需要在多边国际条约中寻找法律依据。目前关于流失文物返还的多边国际条约主要包含《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这三个具体公约;第三部分介绍了跨国民事诉讼途径问题。本文认为提起跨国民事诉讼的主体只有与流失文物有直接利害关系才能成为合适主体,同时跨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必须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这样做出的判决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此外,在合适的诉讼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跨国民事诉讼时,法院在公约不能适用的情况下,必须根据冲突法律规则选择合适的内国法律来审理案件;第四部分介绍了国际仲裁途径,重点讨论了国际仲裁途径的可行性和仲裁制度的具体构建。国际仲裁途径虽然目前没有实际得到应用,但是它是解决流失文物返还纠纷的一种可行办法。仲裁特有的中立专业的优点有利于流失文物返还争端的顺利解决。本文主张采纳国际民商事仲裁的模式来构建文化财产仲裁制度;第五部分介绍了中国的流失文物返还问题。本文认为中国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文化财产国际公约,争取在公约的框架下追回更多的流失文物。同时要加强国内的文物问题立法,使得流失文物返还争端在适用中国法律时有法可依。此外,由于国家是流失文物的主要所有人,所以必须完善国家为主体的文物追回机制。最后,中国要加强国际层面上的协助合作,为顺利追回流失海外的文物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