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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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治理需要解决的问题起源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带来的代理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性,公司治理的种种制度安排就是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近10年来,起源于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企业融资市场上不可忽视的一支力量。除了为企业快速融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被投资企业带来的公司治理效应也是不容忽视的。   本文第二章简要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义为狭义的、不以获取企业控制权为目的的成长型基金。随后,本文对公司治理的内涵做了简要归纳。   在明确基本概念后,本文第三章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贝恩投资入股国美电器的案例,引出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因是什么?”为了分析这一问题,本文考察了相关原理,得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因有四方面:其一,与投资人委托代理关系的要求;其二,与投资人信托关系的要求;其三,“用脚投票”成本较大;其四,参与治理预期收益比预期成本高。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归纳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效果,表现在公司股权结构的提升、董事会运作专业化、激励约束机制的完善三方面。   本文第四章则通过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常用的投资条款清单的条款内容,来分析在我国法下的适用情况。虽然2012年末最高法院判决“海富案”中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有效,但是其他许多条款在我国的适用仍存在很多障碍。例如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优先股制度,这给投资协议清单中的优先权条款的实现带来很多问题。   本文第五章对前文分析出现的问题给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包括法律制度层面和行业规则层面的改进,以期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更好的内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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