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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多数决原则是随着股东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确立的,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特征。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成为控制股东。控制股东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表决权优势支配、控制公司,使中小股东受到不公平对待,导致其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损害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资本多数决原则因此发生了异化。这种情况在我国的表现尤为明显,典型代表为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通过各种不正当行为滥用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本文从探求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渊源出发,证明了资本多数决原则作为历史选择的必然性;从我国公司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出发,反映它在适用中产生的问题;在综合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法律对策,为我国的公司制度建设提供一点思考。我国公司制度还不尽完善,许多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更是存在较大的空白。通过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和立法,完善对资本多数决滥用的规制制度,协调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不仅是公平、正义等法的基本价值的体现,也是完善我国公司立法的要求,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