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在传统的契约法和侵权法的缝隙中产生的。该理论的出现有效解决了传统契约法和侵权法没能解决的对先合同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它突破了传统合同法中因违约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观念,弥补了合同法调整范围存在先合同义务的漏洞,对全面有效地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古罗马法中存在过买卖诉权制度,用来保护信赖利益的损失,但古罗马法没有形成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完整的理论。直到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首先提出较完整的缔约过失理论。我国《合同法》(1999年颁布)作为国家基本法,第一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标志着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理论和立法迈上新的台阶。现行法律规定虽较为完备,但在立法体系、体例和内容上仍然存在某些缺陷,导致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敢用”或“滥用”的现象。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采用了理论研究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引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条文,从不同角度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体系进行了研究,并提出自己几点不成熟的思考及浅薄的见解。本文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概述。先阐述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从古罗马法中存在的买卖诉权制度,到德国学者耶林提出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第一,缔约过失责任应称为缔约过错责任制度,包括故意和过失。第二,缔约过失责任既适用合同不成立,也适用合同无效、被撤销、有效等情况。再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笔者认为应把缔约过失责任界定为: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损害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建立起来缔约信赖关系,致使缔约相对人蒙受信赖利益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内涵。缔约信赖关系是指缔约双方在缔约磋商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用语言、文字、动作等形式外观化了的、受法律保护的信赖关系。对方因信赖相对人的缔约行为而做出回应,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从而使相对人负担了填补这一变化的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保护缔约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是一方当事人信赖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行为而做出回应,却因对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遭受损失的赔偿。
第二章,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也存在竞合的情况。
第三章,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四个要件:相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信赖利益受到损害;缔约一方具有过错;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模式。
第四章,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本文运用大量案例对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不成立时,合同无效时,合同有效时的不同情况进行了阐述。
第五章,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引用案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进行界定和限制,认为其损害赔偿不应超过履行利益。
第六章,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现状及完善建议。从立法和司法现状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