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受教肓权的法律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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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是少数民族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国际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国际法与多国的国内法对如何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在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基于历史、地理等方面的限制,我国的少数民族受教育水平与主体民族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教育公平尚不能充分实现。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法理阐释是论文的基础。从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出发,分析什么是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将其与受教育权进行比较,总结出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含义、特征以及所包含的内容。此外,根据教育公平这一法理理念,来阐明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进行法律保障的意义。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的模式主要包括平等保护模式和特别保护模式两个方面。平等保护模式旨在从宏观层面上给予全体公民平等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国际法律原则中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教育平等原则与教育多元化原则;特别保护模式是为了完善平等保护的缺陷,实现真正的实质平等所采取的一定措施。在此介绍了我国的特别保护的经验,体现在国家对于少数民族公民的优惠政策和特别措施两个方面。在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方面,国外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对于发展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具有重大的意义,我们需要在更深的层面上去研究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从宪法保障、法律保障以及司法保障这三个方面对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现状以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路径探析是论文的核心。笔者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实现途径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静态保障,从少数民族公民、国家和监护人三个方面提高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意识以及从宪法层面、法律层面、行政法规层面以及地方性立法层面来完善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制度,这些也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前保障;二是动态保障,主要是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救济途径的完善,包括受教育权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措施的完善、设置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模式,这些措施也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性保障。笔者希望通过这种动静结合的模式,来完善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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