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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而土地制度的变迁与创新又是社会进步和农业生产力提高的根本动因。对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探讨不仅关系到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方向,还关系到社会主义改革的成败得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是对我国传统农地制度的一个创新。以家庭生产为单位,有效地激发了农户的劳动积极性,将劳动监督成本降低到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极大地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消费能力和生活水平。但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不利于新的农业生产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无法形成规模效益。因此,我国于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允许农村土地有限度流转。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实现了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解除了进城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在取得工资性收入的同时,可将承包地以合理的方式转让、出租或以入股的方式获得收益,从而提高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可将分散的农地集中流转,为土地集约经营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奠定基础。农地使用权流转使我国农业实现了跨跃式发展,但流转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农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参与主体的行为不规范;流转中农户的主体地位难保障;农户对土地过于依赖;政府、集体、农户之间收益分配不合理;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组织缺乏;农地使用权流转形式过于分散;农地使用权流转的“非粮化”、“非农化”倾向明显等。农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影响了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程。对农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研究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探索题中应有之义。解决农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的问题,一要从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建设入手,转变政府职能,为农地使用权流转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农户提供资金、技术上的支持和信息咨询服务;二要保障农户农地使用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赋予农户更多财产权利;三要降低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提高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活力;四要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避免流转纠纷发生;五要建立健全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加强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建设;六要引导农地集中流转,培育规模经营主体;七要加强对农地用途的监管,采取严格措施限制借流转之名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