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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系指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的司法机关之间在民商事司法领域内的合作与互助。目前,代为送达和取证、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是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 由于香港、澳门的回归和台湾地区特殊情况的存在,我国已经由原来的单一法制国家变成了一个多元法制国家,形成了一种“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复杂局面。目前,四地区已形成了一个共同发展的“中华经济圈”,内地的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数量上升趋势明显,四地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显得日益重要。 目前,我国内地与香港签订了《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的安排》及《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与澳门签订了《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但内地与台湾之间并未签订有关协议,只是采取民间的或单方的行为。上述协议的签署对解决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有一定帮助和积极意义,但目前的现状尚不能满足各法域间社会经济生活日益相互滲透的要求,远远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因此,我国的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在分析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民商事司法协助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审判实践对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特点、性质、原则及范围、模式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