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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公司控制权之争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表决权作为股东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获得公司控制权的工具。通过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选择管理者并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可以结合其他股东的意思表示,以资本多数决为原则,把内心的意思转化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并以决议的形式在股东大会上上升为公司的意志。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多种多样且逐渐丰富。包括表决权代理制度、表决权信托制度、股东表决权协议制度等等。就股东表决权协议而言,我国公司法中没有明确的约定。但是在我国实践中,股东为了获得更多的控制权实现其利益已经运用多种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协议就是其中一种。各国公司法就股东表决权设立了一系列的制度,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专门就股东表决权协议进行规定,但在我国商事实践中,已经存在股东表决权协议并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争议。本文正文通过下几个部分对股东表决权协议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研究:第一部分,分析了股东表决权协议的概念、功能及其与相关制度的比较,旨在阐述股东表决权协议的性质及其不可替代的地位。第二部分,笔者结合我国相关立法及案例,展现了股东表决权协议在我国的应用现状。第三部分,对股东表决权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探讨,从股东表决权协议存在的法理基础、表决权客体化理论及公司契约理论三个方面论述了股东表决权协议存在的正当性及必要性。第四部分,阐述了为避免表决权协议滥用,必须对股东表决权协议进行法律上的限制的理由。第五部分,对违反股东表决权协议的违约救济问题进行了探讨。违反股东表决权协议的救济手段包括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的适用比较复杂,视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而定,而损害赔偿难在确定损害。笔者针对以上两种救济手段的应用提出了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