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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利就没有救济,合法权利是救济得以存续的依据。同样,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权利。公司法是保护商事主体及其相关权利人的私权利益的法律,救济公司内外的私权应是公司法的神圣使命。故此,本文以公司自治为视角就公司法中的私权救济进行了探讨,以资有益于立法和实践。 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私权与公权的角度思考了公司这一团体性组织。该部分指出现代公司以现代国家为缩影,国家和公司都是私权主体博弈的结果。公司内外是两重私权与公权结构,公司内部也存在微观的私权与公权结构。明确了公司内外的私权主体及私权种类,同时指出股东权的性质是社员权。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领域的自然延伸,可分为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的私权自治,一方面,公司是股东基于意思自治而自由组成的团体和用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工具;另一方面,公司作为独立的私权主体,享有独立的人格,拥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市场竞争,自我决策,自负盈亏。公司私权自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保证。 第二部分介绍了公司自治的常态实现,讨论了私法自治原则的近代发展和私法公法化的公司法,公司自治在公司外部通过私权自治和公权调控予以实现,在公司内部通过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予以实现。 第三部分阐述了公司自治中私权救济的基础理论:由于人性恶的基点决定了公权与私权及私权之间的冲突的必然。一方面,在公司外部,公司债权人需要公司法的特别保护;另一方面,在公司内部,由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经营权与所有权的逐渐分离,监督权的失效,股东、公司的私权也需要救济。该部分明确了救济的含义及私权与救济的关系,指出监督公权和救济私权是私权救济的两个方面,从而将私权救济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种意义上的类型进行阐述。最后,该部分讨论了公司私权自治与救济之间的关系,指出了私权救济在公司私权自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部分运用私权救济的基础理论对公司外部的债权人债权救济进行分析和论述。公司法赋予债权人一系列救济性权利完成对作为原权的债权的救济,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事前为求得利益均衡而设立的权利;二是事后依诚信原则要求而设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