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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存款保险机构的优先权为切入点,主要分为四章重点讨论存款保险机构优先权的存在价值以及相关制度建设。第一章概述存款保险机构的优先权,首先对存款保险制度这一作为探讨存款保险机构优先权的基础制度入手,界定存款保险的法律性质,分析存款保险机构在这一制度中所发挥的主要职能,而存款保险机构优先权确立与否的关键就在于这一优先权的确立是否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职能的发挥,使存款保险制度真正实现其保障金融安全的作用。接着论及存款保险机构优先权产生的背景、要件以及内容,为后文的分析奠定基础。第二章在法理上分析存款保险机构优先权确立的应然性,正是基于存款保险机构确立的必要性,并且符合优先权制度的设计初衷,设立这一法律关系才会显得有现实意义。第三章分析设立存款保险机构优先权的阻碍以及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存款保险机构自身存在的道德风险、与其他债权人的冲突,以及母国银行海外分行的问题。第四章分析存款保险机构优先权在我国的确立,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证明我国确定这一制度的需求。最后得出结论,既然存款人储蓄的本金和利息在破产清算时享有优先权,那么在存款保险机构代替问题金融机构先行赔付后,理应代位得以行使原存款人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权利,即承继存款人的受偿优先权。这一优先权不仅涵盖了该问题金融机构的分支,也应该包括国外的分支机构。只有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的受偿优先权,才能保证存款保险资金的安全性,维护整个社会的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