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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不断创新的产物,预付卡在近几年里以其快捷小巧、支付方便、提前实现现金流的优势迅速获得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共同青睐。预付式消费在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可回避的负面效应,我国对预付式消费的立法也随之经历了一个反复和曲折的过程。目前我国对预付式消费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仍停留在以部门规章为主的阶段,加之监管体系的薄弱、企业信用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当前我国预付式消费市场的混乱和无序。相比之下,国外一些预付式消费的制度至今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与完善。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引导预付式消费在良性健康的轨道上持续运行。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分为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厘清预付式消费的内涵,考虑到预付式消费主体愈加多元化的趋势,笔者对“发卡机构”、“商家”、“购卡人”、“持卡人”等几个易混淆概念的使用进行了说明。随后,笔者对于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性质及合法性问题进行了论证,表明预付式消费的发展确实存在其合理性与合法性。第二、三部分论述了由预付式消费所诱发的风险及其原因。预付式消费造成了消费者权益受损、税收流失、市场失序、腐败滋生等负面影响。这些负面效应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薄弱、监管不力、信用机制缺失以及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不无关系。第四部分对美国、日本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预付式消费相关法律规制进行了域外考察。美国将重心放在预付资金的监管上,日本侧重于对发行主体的监管,我国台湾地区则通过对预付式合同的细化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最大限度的保护。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就如何应对预付式消费的风险提出了一系列建议。预付式消费的规制,关键在于预防,应通过公法干预、私法调整以及自律组织引导的结合构建起全方位的风险防御体系。同时,与普通消费方式相比,预付卡消费者承担了更多的先天性交易风险,在事后权益救济的阶段,有必要通过扩大惩罚性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开辟集体诉讼途径等制度来创新现有的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