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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作为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中运用得相对比较成熟的调解制度,对迅速平息讼争、提高办案效率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在我国的行政诉讼领域,却一直禁止运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案件。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中禁止使用调解的制度陷入了双重困境。在理论上,基于“公权不可处分”的论调与我国的国情背道而驰;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禁止调解的制度已有被法院和当事人所规避的趋势,其规范性功能已被架空。为了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建立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具有其必要性。本文首先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阐述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含义和性质以及特征,着重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了对比与区别。其次本文从法哲学的角度对目前我国行政诉讼中排斥调解制度所造成的弊端进行了分析,当中包括了对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现状阐述和当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问题背后的根源进行了相对深入的探讨。再次,本文介绍和比较了包括法国和德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在行政诉讼方面适用调解制度的概况,以期在当中找到一些借鉴和经验。最后,本文就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进行了建构和设置进行了论述,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当中包括了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设计和行政诉讼调解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