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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政党都有维护自己利益的纪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人民警察承担着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纪律”的神圣和强制性这一特点在公安机关内部体现得尤为明显。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能否有效和公正廉洁地行使职权,既与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也关系着党和国家、政府的形象,更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依法治国的成效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目前,人民警察队伍的主流始终是好的,是风正气顺的,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的民警违纪现象仍然易发多发,尤其一些重大违纪案件影响恶劣,人民满意程度有待提高。特别是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的延伸,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和约束给了人民警察这个职业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面临如此复杂的社会形势和执法环境,如何能够更加科学有效地规范公安民警的执法和个人行为、监督公安民警的职责履行,建立完善的纪律监督制约机制就成为摆在我们党和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作者从一名基层民警的角度出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如何从立法上完善公安纪律监督法律制度提出可能的建议。本文认为,要想达到公安机关纪律监督的效果,构建完善的纪律监督法律制度,必须坚持独立性、公开性、统筹性、及时性和精干高效的原则,明确公安纪律监督立法,赋予纪委、监察、督察、政工、法制、信访、审计等监督主体以独立的法律地位,并采取明晰监督主体间的权责分工,科学设定监督范围和方法,完善警务公开制度等一系列的合理化措施,使纪律监督在基层警务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希望论文的完成能够对公安民警纪律监督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