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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之一,而公开谴责制度作为证交所层面的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是否能发挥良好的作用,是非常值得研究的。本文在研究中基于以下几点的考虑,选择A股与H股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1)建于1914年的香港证交所不仅承袭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证券监管理念,而且与中国传统相交融,从而使A股与H股上市公司在文化本质上具有融合性。(2)沪深交易所与香港联交所尽管在内在价值上关联度较高,但它们所面临的有效市场不同,因此监管理念、监管措施都有本质上的不同,以此可以借鉴香港联交所监管经验,改进沪深交易所的监管制度。(3)通过比较,我们应进一步分析这两类上市公司受到公开谴责后效果差异化的根本原因是沪深交易所本身监管制度上的缺失,还是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客观限制。基于以上三点,本文以资本市场有效性理论以及证券监管对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理论为基础,利用2007年-2009年遭受公开谴责A股和H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和相关资料,运用事件研究法对公开谴责前后5日的股价波动进行了研究,系统全面的分析数据后表明,沪深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公开谴责制度对A股和H股上市公司都起到了一定的管制作用,但是A股上市公司在公开谴责日的股票超额平均收益率只有-0.01%,而H股上市公司在公开谴责后股票平均超额收益率在0.05的水平上明显小于零(-2.83%),因此,香港联交所的公开谴责的效果明显优于沪深交易所;运用案例分析法对A股与H股公司在被谴责后的反应以及董事会的结构变化进行研究,结果表明:H股上市公司在受到公开谴责后能够迅速及时的作出反应,而A股上市公司在受到公开谴责后反应比较迟缓,甚至不会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最后通过对A股和H股上市公司在证交所公开谴责前后的比较分析,深层次探讨了沪深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效果弱于香港联交所的原因,从而对如何提高沪深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有效性提出可操控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