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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建立一套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已迫在眉睫,而我国学界对此研究也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与专家相比,虽笔者学识有限、占有资料也未必充足,但也愿意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构建方面添砖加瓦,一尽绵薄之力。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基本理论。首先从有关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概念着笔,明晰了不动产的范围、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区别以及不动产登记的性质等问题;其次论述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之理论核心,即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最后论述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就是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第二部分为国外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比较、评析与启示。首先介绍了当今世界主要的三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仑斯登记制度。其次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这三种不动产登记制度从立法背景角度、配套救济制度角度、审查角度、成本角度四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最后基于上述的考察,笔者得出一种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至少要考虑以下四个主要关键性因素:一是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之选择;二是公信力的强弱;三是审查方式的严格程度;四是赔偿救济机制的完备状况。此四种因素在逻辑上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在整体上也应和谐一致,否则建立起来不动产登记制度必然是千疮百孔,漏洞百出。第三部分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简介。该部分对我国现有的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同时在此过程中指出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五大弊端。第四部分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之构建。该部分的内容是针对第三部分所阐释的五大弊端,运用了第一部分阐释的基础理论以及借鉴了第二部分国外立法例的启示,笔者具体提不动产登记制度七个方面之设计,诸如明确提出不动产登记审查之区分原则、较为深入的研究了信托登记制度、论证了回复登记不必要性以及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公开等一系列问题。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之构建应当在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论指导下,明确不动产登记性质,但同时也要考虑到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的行政管理体系,综合考量我国国情、民族习惯等特点,建立一套可行性强的、能使登记的公信力确切得到保障的不动产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