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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铁路建设进入了高峰期,乘坐火车出行为成为了人们的重要交通方式,极大地方便了生产与生活。但是,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亦随之增加,给铁路旅客造成人身与财产的双重损害,如何更好的分散或转移风险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内容。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社会化分担的重要机制,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铁路旅客人身保险成为分散铁路交通事故所带来风险的重要选择。在当前,我国的铁路旅客人身保险处在一个转型期,计划经济时代的保险模式正在被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化保险模式所替代,新旧交替之间,难免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则按跨学科的研究视角、历史和比较分析、系统分析方法等方法进行研究。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分析铁路旅客人身保险基本概念及类型以及铁路旅客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变更。第二部分主要从风险社会、过错责任适用、福利国家理念以及法经济学的兴起对铁路旅客人身保险法律制度影响进行探讨,重点分析铁路旅客人身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系从实证角度对我国铁路旅客人身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系从域外国家与地区的经验出发,以比较法的视角考察英美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保险法律制度。第五部分则是从构建多层次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保险法律制度出发,提出明确铁路运输责任险的范围与适用、建立普通责任险、超额责任险与伞式责任险等在内的多元化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责任险、完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与建立和健全铁路运输国家救济基金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