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的经济关系越来越紧密,一个企业的破产可以引起众多企业的经济困难,为了避免企业破产清算尽量适用重整制度,国家对破产重整采取了较为宽泛的适用范围,但是企业重整中,权利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各权利之间如何协调处理十分困难。我国在破产重整制度上的发展和研究较晚,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使得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无法满足司法实务中复杂的破产案件处理,这需要我们及时完善立法。美国是破产重整制度发展久远的国家,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研究与司法实务处理已经较为成熟,我们应该在研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司法现状以及立法特点,尽快对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有担保债权限制与保护的相关制度进行司法完善。在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上,限缩重整制度的适用主体范围,节省司法资源。在中止担保权行使和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方面,丰富对有担保债权保护的方式,完善对相关主体的监督机制,避免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对重整的过度干涉,保护有担保债权的同时,促进重整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