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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国出台证券法修订草案,注册制的改革方向是重点也是大势所趋。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理念的逐渐深入,为中型小型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募集资金环境将是市场的需要,注册制的大方向还要有豁免制度的配合,从而压低融资者的成本。但是,豁免的实行必须要充实考虑便利融资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平衡。美国近些年来对证券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在豁免制度上做出了更加全面和人性化的规定,同时在配套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措施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这为我国实行证券豁免制度提供了参照和借鉴。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美国有相似之处,合理有效地借鉴美国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加以修正,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本文正文共有四章:第一章是证券注册豁免制度概述。先介绍证券注册豁免制度产生的原因和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包括增强融资便利性和压低投融资成本,鼓励创新。其次对美国相关制度进行介绍。其一是1933年证券法的内容;其二是私募豁免制度,介绍了rule 146和regulation D的rule 501与rule 506,2013年修改的rule506允许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转售中进行一般性劝诱和广告,可见,美国对于私募豁免的监管逐步放松;其三是小额发行的豁免制度,2015年的A+条例将小额发行的数额大幅提升,实行投资额分层,同年出台修改建议的规则504也极大地增加了小额发行的金额;其四是众筹豁免制度,JOBS法案做出总括性规定,并首创投资限额制度。第二章主要阐释我国证券注册豁免的适用。首先介绍我国证券注册豁免制度的规定;其次分析了我国证券注册豁免制度的不足,包括法律规定不完备,重复审查效率低下;最后对我国的私募、小额和众筹豁免予以完善。第三章探讨证券注册豁免之中的信息披露。首先挖掘我国豁免制度中信息披露的缺陷,我国二元型信息披露已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MD&A披露制度对于预测性信息缺乏相应的关注,并且由于指引规则的缺位使得MD&A制度名存实亡;其次分析美国相关规定,第一介绍了综合信息披露制度,第二梳理了MD&A披露制度,明确了预测性信息的重要性,第三讨论双重审查制度,剖析该制度的实质是联邦法与州法的完美结合,第四分析了分层次披露制度,体现了风险大小与监管力度之间的平衡;最后提出美国经验对我国制度建设的参考,包括逐步实施综合信息披露和编制MD&A信息披露内容指引。第四章阐述证券注册豁免中的投资者保护。第一部分介绍我国现状,我国仍然缺乏具体可行的措施;第二部分讨论美国注册豁免中投资者保护制度,特别是投资限额制度为投资者保护提供新的路径;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豁免制度中投资者保护手段的精进,引入投资限额制度,探索公益诉讼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