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肇始于二十世纪初期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经由法国、英国、日本、德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借鉴与发展,已逐步构成民事诉讼法体系不可或缺之组成部分。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推行和完善,是加强社会法制观念、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更是强化司法职能和运行效率、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现实选择。2013年1月1日,正式实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但新民诉法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非常简单,许多重要的内容和环节都没有予以明确,导致小额诉讼程序在实施过程中遇冷。本文主要研究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还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二是针对这些问题,应如何进行发展和补充。围绕这两个问题,笔者大量参考了国内外专家学者已有研究,对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详细考察,通过综合分析,探索出各国和地区在小额诉讼程序方面的共性和差异性,为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机制提供参考。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规定与境外的制度进行分析和对比,挖掘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还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不独立于简易程序、诉讼标的额难以把握、案件类型不明确、忽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忽视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考虑、缺乏救济机制以及执行制度不完善七个方面。针对挖掘出来的问题和不足,本文在大量借鉴国内外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解决对策:首先是在立法上要单独设立小额诉讼程序,赋予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次是要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要明确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标的额、受案类型,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程序法庭;再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了要简化诉讼流程,包括要简化立案程序、对起诉频率予以限制、简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判文书制作、创新灵活的送达方式、完善执行制度、规定审限等措施;最后,提出了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完善救济机制等。同时,也指出了本文相较前人研究的创新点,以及在研究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水平问题所存在的不足。希望本文能够为今后相关课题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并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发挥出真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