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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大陆地区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家庭暴力的危害隐蔽性高、手段残酷、后果严重、危害时间长,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虐人或者不得不默默承受施害或者在沉默中爆发。后一种被害人变成犯罪人的情形,即由承受被害到实施犯罪逆变的极端形式,就是致死致伤施虐人。而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一般只是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即使是针对这类案件裁量刑罚,从宽处置的结论通常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无期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频率仍然很高。而在刑法理论中,加害人受虐被归属于被害人过错的情节,受虐可否阻却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未有明确具体的结论;从宽处罚加害人的依据则限于社会宽恕,而非施虐人应承担自害的后果。基于规范刑法理论对此研究不够系统深入,本文针对因受虐致他人严重损害的行为探讨其对定罪量刑的具体影响。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约3.3万字。第一部分,交代讨论的缘由。首先列举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家暴犯罪案件和其他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同类型案件,分析此类案件的共性与特性;其次对因受虐致他人损害案件定性与定量的基本取向进行分析,确证因受虐致损的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重要价值,针对当前司法实务取向,指出人民法院针对受虐致损案件定性保守、因受虐致损人承受刑罚畸重、不同法院量刑差异过大等问题。第二部分,界定分析受虐致损行为实质与类型。首先,在解释“两高两部”颁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涵义的基础上,质疑解释者将其限于量刑阶段评价的要求;其次,认为因受虐致损行为的实质是受虐人面对施虐者对其生命和身体健康实施重大威胁所作出的反击行为,反击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须视情形而定。再次,建议主要从反映行为性质、行为人罪过程度以及主观心态等方面归纳受虐致损类型。第三部分,探讨因受虐致损行为的出罪途径。在受虐女性致损案件中,建议借用“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审视受虐妇女实施致害行为时的现实境遇,考察刺激其致损的外在环境因素,在此基础上判断行为的刑法性质;在其他致损案件中,在刑罚必要性原则指导下,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合理内核,用以说明受虐人致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分别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者致害存在可谅解动机且不必要施以刑罚为由,予以出罪;运用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即私力救济学说,针对因受虐致损行为,确认行为人在求助无门之绝望境地不得不展开自救的正当性。第四部分,探讨因受虐致损行为阻却犯罪故意的理性依据。总体上强调,受虐致损的行为人可以适用“挑衅”抗辩事由为其辩护,确认因受虐致损行为是“挑衅”抗辩事由之具体类型,建议允许受虐人以此为由争取轻罚。具体地说,从刑事责任能力之辨认、控制能力入手得出结论:受虐人因长期家暴处于长期受害的极度恐慌和无助中,自身辨认范围变窄、控制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短暂失控,他的刑事责任能力由此下降直接完全丧失,在两种情形下实施致害行为,应予减轻或者阻却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五部分,系统阐述对于因受虐致损案件轻刑化处理的思考与建议。首先,列明因受虐致损案件轻刑化的规范依据;其次建议司法实务部门以及办案人员在对因受虐致损人进行刑罚裁量时应当全面考察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受虐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遭受长期家庭暴力、民意、被害人谅解等一系列从宽处罚的事实因子,在此基础上做出合情合法合理的司法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