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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此次修改是继1996年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来的又一次重大修改。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监视居住成为变动幅度最大的强制措施。立法机关对监视居住进行了修改和重新定位,将其确定为逮捕的替代性措施。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修改后的监视居住措施在执行方式、适用条件、指定居所范围、法律监督、律师辩护等方面都进行了全新规范,对于完善我国强制措施制度,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监视居住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修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产生了较大争议。本论文写作之前,国内一些学者已经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问题有所研究。所以,笔者在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公安工作实际,进一步探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理论和执法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以期抛砖引玉,能够对执法实践活动有所裨益。本文主要有四章,第一章有两节,阐述了监视居住的概念特征、本质属性,由此引申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概念、特征以及“三类犯罪案件”的界定问题。第二章包括两节,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点解读,把监视居住与非羁押性措施、羁押性措施、“双规”、“两指”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类似措施进行比较,分析了我国的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独特性。第三章包括两节,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分析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包括两节,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提出了改进的工作对策和整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