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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为了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纷纷采取行动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逐步演进出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泛指两国之间为促进投资与保护投资所达成的协议,是国际投资法的首要渊源。然而,在最近的多起国际投资仲裁中,ICSID无疑有偏袒投资者的嫌疑,东道国损失不小。各国意识到需要设定某些例外情形,保卫其采取措施进行管理的权利。08年的金融危机则使各国政府意识到全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巨大威力,若想有效降低金融领域的风险,保持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则必须进一步加强东道国的金融规制权,金融审慎例外安排的地位愈加重要。本文拟研究双边投资协定中的金融审慎例外安排,为未来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提供有益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本部分主要对金融审慎例外条款的产生、发展与现状进行梳理,并分析其内涵。然后论述在双边投资协定中设置金融审慎例外安排的必要性,随后分析投资协定中发展出两种不同的金融审慎例外安排,以及目前这种现状背后的原因。第二章:本部分着重分析了金融审慎例外条款在适用中的争议,包括如何认定金融审慎例外措施,国内审慎监管与金融审慎措施的关系,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制定的金融监管标准之效力分析,如何对金融审慎例外条款进行合理限制,另外还着重分析了阿根廷金融服务案中的专家组报告,以及其对未来金融审慎例外条款适用的影响。第三章:本部分的内容为我国相关金融审慎例外安排的现状分析,着重对《中加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有关金融审慎例外的条款进行分析。加拿大作为一个发达国家,而且是最早将金融审慎例外条款加入到投资协定中的国家之一,其对金融审慎例外条款的安排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己对于我国如何合理设置金融审慎例外安排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