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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中国还处在生产力并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且这一阶段不仅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意义上的初级阶段,同时也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理解的从“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向“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过渡意义上的“过渡时期”,而是指远未完成马克思恩格斯所理解的“过渡时期”历史任务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中国,既有资本主义因素,也有共产主义因素,从而必然也存在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权利”。而既然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对待“资产阶级权利”不是采取抽象的否定态度,而是承认它的价值,承认“资产阶级权利”的弊端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仍然存在,那么,在明显低于马克思当年设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对待“资产阶级权利”更不能采取抽象批判和否定的态度。因此,借鉴资本主义社会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就成为现实所需。 但关键的问题在于:中国如何根据自身所处的特殊阶段,在利用资本主义手段发展生产力的同时,不被资本主义所同化;如何在形式平等的同时,追求更高的实质平等;如何在资产阶级权利的范围之外,保障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权利等,这才是我们当前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所应该给予重点关注的问题。 也因此,本论文以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关于未来社会的科学构想为参照,在科学地界定中国现实社会主义所处的特殊的历史阶段的基础之上,进一步阐明了当代中国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并在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以及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前苏联法学界的领袖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之上,联系苏联模式的经验教训,结合中国的实际,进一步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公法与私法的良性互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运作机制等三个方面,尝试性地提出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思路。 目前,就中国知网博士学位论文搜索来看,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系统分析研究还比较少见。而本论文立足于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原著,并在深入挖掘作为正统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代表帕舒卡尼斯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基础之上,紧密结合中国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尝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问题进行系统性、全面性的研究,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创新性。不过,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囿于专业知识所限也没有充分展开,还有待将来进一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