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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均寿命的延长,公民个人财富的日益增加,社会中关于继承纠纷的案件也日渐增多,同时在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也逐渐出现一些新的现象,例如“一方配偶去世,另一方再婚”或者“老年人再婚难”现象在当下已经屡见不鲜,随之而来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遗产继承上的争议和矛盾。关于遗嘱继承,我们国家现在施行的《继承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和规定后位继承制度,而且在学术理论界对于我国是否应该设立该项制度存在着不同的学说和观点。后位继承制度,在域外也称之为次位继承制度或替代继承制度,指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在遗嘱中先指定某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利益,在继承开始后,因遗嘱人设定的某种条件成就时或者期限的到来而将遗产转移给另一继承人的特殊继承制度。对于再婚、改嫁等原因可能导致遗嘱人的遗产流失或者减损遗嘱人子女的遗产利益的问题,在后位继承制度中,可以由遗嘱人预先在遗嘱中设定生存配偶在其死后为前位继承人,而使其有权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待生存配偶死亡或者改嫁等条件成就时,转由遗嘱人的子女作为后位继承人继承房屋的完整所有权来解决。除此之外,后位继承制度还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或未出世的胎儿财产权益的保护。因为未成年人和未出生的胎儿即便继承了某些遗产,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无法处置其享有的遗产利益,因此需要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此类人在遗产继承中的利益。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两个小案例,通过案例中存在的与后位继承制度相关的问题,引出本文要研究的论题。第二部分是对后位继承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详细阐述何为后位继承制度,介绍后位继承制度的起源、属性和特征,然后将后位继承制度与遗嘱继承中其他的制度进行区分,明确后位继承制度不可替代的重要性。第三部分是分析设立后位继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理论和社会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任何一项制度的引入都应当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因此该部分结合后位继承制度的社会功能和社会需求进行论述,明确我国存在设立后位继承制度的社会需求和设立该制度所需的条件。第四部分是介绍域外对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态度,首先分别介绍不同态度下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例,然后对域外后位继承制度立法现状的利弊进行评析。第五部分是关于我国后位继承制度的设立,首先介绍了在我国的学术界对是否应该设立后位继承制度的不同观点和态度,并进行简短的评析,然后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分析应当如何借鉴,分别从制度内容和体例的角度对我国如何构建后位继承制度提出一些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