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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十年来,我国技术贸易发展迅速,已经远远超过其他贸易的增长速度。其中主要是技术进口。但是国外知识产权所有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贸易过程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垄断并不断扩大其科技和经济方面的利益,不利于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自身发展,同时也危害了国际技术贸易领域的正常秩序。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是指在国际技术许可交易中,出让方凭借自己的技术优势地位而施加于受让方的,对受让方造成不合理限制的,被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不合理行为。发达国家已经对这类行为做出法律规制。我国的经济状况决定了我国是国际技术许可市场上主要的受让国之一,但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还不足以有效地规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此背景下,关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规制问题,对于中国具有特别的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通过不同的角度对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类和分析,力图把目前国际技术贸易中不公平贸易做法展现在读者面前,而由此得出的结论,即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垂直限制和水平联合两个部分组成,引出了本文的中心——合理原则。在此基础上,文章的第二部分开始在法律层面上分析了主要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国际上是如何规定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其中的不同点,以便研究各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标准以及合理原则的运用。随后,在介绍我国国内规定时与前一部分进行比较,以便找出我国国内立法的不足之处。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本文写作的目的之所在,在发现立法不足以及研究实践做法的基础上,从立法、政策、合理原则的应用等方面为规制我国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建议。 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决定了我国在一段时期内应当吸引和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而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对于巩固和提高其在国际上经济地位的作用,大的跨国公司也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扩张和发展的手段。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以及有关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可以找到规制知识产权许可的内容,但现有的法律规定还不足以有效地规制国际技术许可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应当在对技术贸易法和竞争法关系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有关条例,建立竞争法行政执法机构,创造不损害竞争的国际技术贸易环境。在国际法框架下,不断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和管制的立法与实践,建立一个完整的对国际技术许可中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体系,以维护我国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利益,保障我国国家经济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