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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在公司法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安全,加强国家对企业的监管。经过长期的实践证明,该制度越来越不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效果并不显著,同时还增加了设立公司的成本,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活力,不能有效地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我国于2013年12月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针对公司资本制度,将原先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对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我国目前债权人保护的配套法律制度仍不完善,认缴制使股东出资更加便利,同时更容易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为了更好地在实践中保护债权人利益,我们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司债权人保护配套机制。本文主要介绍我国资本制度改革之后的新变化,对股东的出资责任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进行了讨论,提出了我国现行资本制度下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缺失和漏洞,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提出我国此次资本制度改革后,完善公司债权人保护相关制度的建议。文章第一部分主要研究了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与公司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关系、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以及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第二部分从三个方面分析了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机制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第三部分提出如何完善股东出资责任,主要从出资催缴机制、明确股东出资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以及是否可以强制未到期出资加速到期等方面的完善进行探讨并且提出了对“未到期出资加速到期”法律规范的司法适用的设想。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