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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主体众多与诉讼空间容量之间的矛盾,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各国都纷纷建立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在内容及适用等方面都有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近年来集团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律师在集团诉讼中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最初集团诉讼是被设计成为一种通过单一诉讼来解决多数普通争议的方法,但现在集团诉讼被广泛地理解成为一种类似于律师的金钱制造机。文章第一部分就集团诉讼的历史渊源、概念及特征、类型及基本形态,以及着重关注于集团诉讼中最普遍的形式即美国小额损害赔偿集团诉讼等方面研究了集团诉讼相关问题,从而引出公益诉讼及集团诉讼中律师作为“私人检察总长”的理论。第二部分通过律师参与集团诉讼的意义、律师在集团诉讼中的任务以及集团诉讼中首席律师、联络律师和律师委员会的协调三方面来论述律师在集团诉讼中的角色定位。第三部分讨论了商业化模式盛行下的法律职业主义的“危机”,通过胜诉酬金制的负面效应提出律师与被告串通来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结合制约机制的缺陷来阐述公众对集团诉讼中律师作用的质疑。第四部分为增加集团诉讼律师的责任提出了一些建议,通过让律师走向市民化、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赋予律师提起公益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