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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全面深化,我国的腐败现象呈现出新的特点与趋势,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科级以下的“小官大贪”案件频发。“小官大贪”的本质是基层官员的权力寻租行为,即权力的主体和客体在各自利益的驱使下,将公权力变成为自己或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的行为。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内,基层官员直接掌握着公权力,他们的形象代表了政府的形象和尊严。一旦基层官员走上贪腐之路,通过权力寻租为自己或少数人谋取私利,必将使群众产生不信任感,导致公信力的丧失。身处于掌管钱物资源要害部门或关键岗位的“小官”因其职务、级别、地位不高,导致其腐败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易引起反腐机关重视。如果长期失察、监管不力,当其事发被查处时,往往已是“大贪”。若“小官大贪”现象长期无法得到有效治理,将直接影响政府行政能力的正常行使,导致效能低下,严重到一定程度将危及政治稳定。本文将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政治学和经济学理论为依托,通过对近五年广东省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公布的“小官大贪”数据和典型案例的分析,梳理出广东省“小官大贪”案件涉案人员年龄趋向年轻化、单笔贪腐金额趋大化、群体性犯罪突出、窝案串案频发、农村“小官”贪腐现象严重等特点;结合调查问卷、腐败决策模型对近五年广东省“小官大贪”的成本、收益情况综合分析出导致“小官”腐败并一步步走向“大贪”的原因:既有其自身权力观扭曲、心理失衡的原因,也有法律、道德约束力较弱的原因,既有监管机制未能充分发挥效用的原因,也有惩罚力度偏弱的原因。因此,治理“小官大贪”的重点应该在如何将“小官”腐败成本最大化(如加大打击力度、构建惩治和预防体系等)、腐败收益最小化(如优化机制运行模式、加强内外部监督等),使腐败的可能性尽可能地降至最低直至为零,从而遏制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