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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危机的日益严重以及科技的不断进步,使得人们开始认识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因而,动物保护立法也日渐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关注的焦点。然而,在立法中,动物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议。“主客一体化法”主张只有赋予动物法律主体的地位,才能保护动物。而“主客二分法”却认为动物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其缺乏意思表示等成为法律主体的必要条件。目前,二者之间的争论似乎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为此我们必须结合有关国家的立法和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以便正确赋予动物应有的法律地位。美国作为动物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比较发达的国家,自然是我们研究和分析的最佳选择。本文将运用历史、比较以及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从传统西方哲学伦理对动物法律地位的影响出发,对美国动物法律地位的思想基础和制度背景作出简要的阐述。在此基础上,对美国的动物利益进行了普通法解读,并结合美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动物保护的案例对动物的法律地位进行的深入分析,从而对动物法律地位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最后,在分析美国动物保护实践优劣的基础之上,通过分析中美两国在立法、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及其对制度选择的影响,借鉴美国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动物保护的实际对动物在我国的应有法律地位作出回应。从而为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日趋完善作出贡献。动物作为环境中的一员,由于现行法律将其规定为与其他无生命物毫无差别的“物",而遭受巨大的损害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动物在本质上区别于一般物权法中的物,它是能够感受疼痛并进行一定程度理性思考的,所以我们应当承认动物具有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将其作为法律上的“特殊物”来对待。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在不改变原有“主客二分”法律体系及其所形成的法律秩序的情形下,给予动物应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