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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是可持续经营的重要方面。贵州省是南方主要集体林区之一,同时也是少数民族聚居的省份,基于对少数民族文化和传统的认同和思考,本文在初步了解村规民约在森林资源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选取了都匀市一个布依族村寨和一个苗族村寨,运用社会学的手段和方法,研究少数民族地区以村规民约为基础的社区森林资源保护。我们的调查结果表明:在社区森林资源保护方面,都匀市村规民约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现在各乡村村规民约的名称和形式都表现出趋同性,内容和条款大同小异,宗族和地方民族特色逐渐消失;随着村规民约中宗族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逐渐消失,森林资源保护的效果也有所下降:都匀市少数民族乡村的村规民约,绝大多数是广大村民在村、组干部的带领下,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民主制定的;都匀市传统的村规民约,其制定有特定的地方、民族背景,有一定的强制执行特点,本文还进一步从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民主制定、维系方式及习惯法属性等三个方面考察了其实施森林保护的内在运行机制。讨论了其在少数民族地区作为一种普遍通行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对于国家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的补充作用。但是,其自身的某些非法理化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需要有关方面继续深入的研究和探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内容具体,与村民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结合紧密,可操作性强。针对调查中发现的这些现象,村规民约的控制力逐渐减弱,社区森林保护的作用也将逐渐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