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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62年全球第一家创业板市场—美国全国证券交易所成立开始,47年来,共有39个国家和地区先后设立了75家创业板市场。近些年来,全球创业板的上市标准、市场规模、运作机制及市场监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1999年以来,中国一直在探讨创业板市场的有关问题。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由此表明筹备多年的创业板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我国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
尽管《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已对外公布,但目前世界上成功的创业板并不多,中国创业板市场的制度设计和操作仍有探讨的必要。
本文主要围绕全球创业板的发展现状展开研究,从创业板的起源着手,在分析创业板的产生和发展背景、对比各国创业板运作机制的基础上,探寻国内创业板的设立模式。
全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讲述了全球创业板从最初的诞生到遍地开花的发展轨迹,并简要概括了全球创业板近些年来的发展动态。总体来说,全球创业板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大致可分为起步、繁荣、调整和复苏四个阶段。
第二章深入探讨了全球创业板市场的运作机制,主要对创业板市场的设立方式、运作模式、上市条件、交易模式、做市商制度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借鉴各国创业板市场运作的经验,可以使我们少走很多弯路。
第三章是本篇论文的最终落脚点,该部分着眼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探讨将各国创业板成功经验引入国内创业板中的可行性,并提出国内创业板设立的建议。
本文认为,国内创业板市场要采取独立的设立方式。我国创业板市场,应该是在现有的主板市场之外所建立的一个有着独立的运行规则、发展目标、服务对象、上市基准和交易机制的股票市场。由于创业板市场设立初期,上市节奏不会很快,等创业板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考虑将沪深两交易所的主板合并,由其中一个交易所负责,而创业板市场由另外一个交易所负责。这样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降低创业板市场运作成本。
与主板相比,创业板上市门槛有所降低,导致市场风险增大,因此创业板要执行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我国创业板可以采用证监会、交易所和保荐人三重监管模式,做好各自的职能分工,明确权责界限。但由于我国存在企业治理不规范、中介机构不成熟、市场投资者不够理性等问题,从法律规范上来讲,本文认为我国创业板市场应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相关配套的法规体系。
由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多处于初创期,且资产规模较小,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而要求作为上市公司保荐人的证券公司须在一定时期与所推荐公司合作,并对所推荐公司上市后出现的经营不善、违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认为,
我国创业板可以借鉴KOSDAQ市场的经验,如公司股票上市后一个月内,其股价跌到发行价的80%,要求保荐人以不低于发行价80%的价格收购公司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也就是说,保荐人对公司股票大跌承担最后责任,这样既可以督促保荐人推荐优质公司上市,又可以提高市场稳定性。
国内创业板还应建立委托驱动制度与做市商制度相结合的混合交易制度,对交易活跃的股票采用委托驱动交易方式以减少交易成本,而对一些流动性较差和价格变化剧烈的股票引入做市商制度。但由于场外柜台交易在我国尚未得到批准,我国创业板采取做市商制度的客观条件尚有欠缺。而且我国现有的证券法规尚未涉及到做市商这方面的内容,与做市商相关联的一些证券法规,包括一些监督管理法规不健全,甚至有些是一片空白。本文认为,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开设初期,可首先实行现有的委托指令驱动交易方式,等发展到较成熟阶段后,可逐步推行做市商制度。
由于创业板是高风险、高流动性市场,退市将更为频繁,因此退市条件也应该更为严格和多样,通过市场内部的淘汰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此同时,我国还需要完善场外交易,如果创业板市场的公司实行转换下市、股权置换下市或并购下市的,应退出至场外交易市场。本文认为,我国创业板可以借鉴NASDAQ的经验,建立一美元退市机制。“一美元”作为一个市场标准,而不针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但该标准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真实价值,又有利于活跃交易,值得中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