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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告知义务制度虽小,却是保险经营的基础。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告知义务呈现保护投保人利益,减轻其义务负担的狭义化态势,这一趋势充分体现了保险关系中的利益格局变动的发展方向,这对认识与完善我国的保险告知义务有着理论与实践上的重大意义。本文采用由事实到法律的思考路径,通过分析保险经营的现实图景并探讨告知义务狭义化的法律演进以及具体的规则体现,发现告知义务狭义化是以对价平衡为基础,以最大诚信为依规逐步发展起来的。本文除前言与结论外,主要内容分为三章:第一章告知义务狭义化的现实基础。本章通过分析保险经营的团体性、保险费与承保危险对价平衡的特点、保险交易前的信息不对称情形和保险经营的发展趋势,多角度把握告知义务狭义化的现实图景,指出告知义务狭义化背后的事实成因。第二章告知义务狭义化的法律演进。本章通过分析保险告知义务的确立、异化以及重塑的过程,发现了保险告知义务发生从客观主义到主观主义告知义务模式的改变,以及从主动无限告知到有限询问告知的变迁,勾勒出告知义务的最大诚信法律内容从严格走向宽松的演变轨迹。第三章告知义务狭义化的规则体现。本章通过对告知的内容与方式和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及其责任构成要件的分析,认为告知义务狭义化体现在,投保人仅负有在其知悉或应当知悉的范围内,在实质真实的程度上告知谨慎保险人重大事实的义务,并享有义务免除的情形,在非海上保险中,询问告知方式限制了告知义务的范围;在义务违反上,采用过错归责的方法,赋予保险人以解除权,减轻投保人的不利益法律后果,尽量给予投保人以保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