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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与人民的幸福生活息息相关。适当地将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的理念与民法进行结合,从而呼吁更多的人自发地参与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当中来,这无疑是明智而有前瞻性的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新增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条基本原则被简称为绿色原则,其诞生将“绿色”理念引入民法之中,使其成为所有民事活动的遵循和私法判断的准则,对民法价值体系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使我国民法的社会化、生态化趋势愈加突出。这一新生原则对于生态自然保护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其在司法实践中能不能经历住考验,又如何在我国民法中真正落到实处,这些仍是留待我们不断探索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绿色原则的概念、功能、理论与实践基础等基本问题进行梳理与阐述,分析绿色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并给出完善建议。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绿色原则的基本要义。首先,文章回顾并梳理了绿色原则诞生的背景以及确定历程,绿色原则确定的来龙去脉;其次,文章对绿色原则这一新增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涵进行探究,认为绿色原则的“绿色”更侧重表达生态层面人与生态环境资源的和谐关系,但也同时包含了广义上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资源之间的和谐关系;最后,文章从绿色经济发展、促进生态保护、完善民法价值、平衡社会关系等四个方面明确了民法绿色原则的功能。第二部分是绿色原则确立的依据。文章分别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绿色原则的确立基础进行分析,论证绿色原则成为民法总则基本原则是合理且必要的:从理论层面上看,生态哲学理论不断发展,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被明确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之一,民法发展的生态化趋势不断强化,国际上民事立法绿色化的研究掀起浪潮;从实践层面上看,首先,绿色原则具有强行性,这就为绿色理念在民事活动、民事司法裁判中的普及提供了依据与保障;其次,绿色原则具有开放性,用抽象的概念进行理念的宣示,便于与时俱进地对其进行理解与释明,也为后续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具体法律规则的协调留下了可能。第三部分是绿色原则确立的障碍。本章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指出了绿色原则在民法中确立的障碍:从立法角度看,一方面绿色原则条文本身涵摄的“资源”、“环境”概念具有模糊性;另一方面,绿色原则难以与分编内容有效融合。从司法角度看,绿色原则的可裁判性不足、适用标准模糊等,势必会严重影响绿色原则的具体落实。第四部分是绿色原则的实现路径。针对上述的立法、司法层面的障碍,文章主张通过进一步明确绿色原则内涵、完善具体规范、加强司法实践、细化适用标准等措施,以确保绿色原则理念能够真正落实到法律体系建设当中去,从而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