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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刑法的适用问题,关注的是法律规范如何走下文本的圣殿,走向案件事实,成为案件的裁判规范,最终形成案件的裁判结果。作为前提,本文将刑事裁判的涵义界定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进行审理的行为和过程,以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审理后,对案件做出的判断性的结论。刑事案件的裁判形成过程大体上包括发现案件事实、寻找法律规范、形成裁判结论这几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存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一个案件发生后,将会适用哪一个法律规范,将会被定以何种罪名,判处何种刑罚,并不总是唯一确定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刑事裁判的不确定性。本文就是以刑事裁判的不确定性现象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历史分析和现实考察的方法对这一现象进行解构,然后从多层面剖析这一司法现象的形成原因,最后找寻消减刑事裁判不确定性的路径。本文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刑事裁判的不确定性现象之解读。对于刑事裁判的确定与否问题,我们需要通过历史分析和现实考察来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才能得出准确答案。首先,对刑事裁判是否具有确定性的争论之历史回顾。人们对确定性的认识经历了从早期崇信,到怀疑和批判,再到维护与反击的过程,最后不得不承认绝对的确定性是无法获得的,绝对的不确定性也是不存在的,任何一种绝对化的观点都会走向非理性化的极端,所以刑事裁判的不确定性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其次,刑事裁判的不确定性之司法实践考察。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定罪或者量刑充满争议的案件,这些案件往往从发生到得出裁判结果的过程是一波三折的。本文从司法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几起案例入手来考察我国司法实践中特殊或者疑难案件是如何被处理的,及案件的具体裁判过程是怎样的。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最终得出结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裁判的不稳定性表现极为明显,刑事裁判的不确定性现象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不是偶然的。第二章,刑事裁判的形成依据。我国刑事裁判的形成依据包括事实和法律两个部分。首先,事实是进行刑事裁判活动的逻辑起点,事实对刑事判决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在刑事裁判领域,事实分为客观事实和裁判事实,作为裁判依据的是裁判事实,裁判事实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并且存在着与客观事实相背离的情形,制约着刑事裁判结果的确定性。其次,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有权刑法解释等刑法文本规范,但是在我国的刑事裁判实践中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是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和有权刑法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1997年《刑法》是我国刑事裁判的最重要法源,成文法具有稳定性的要求,所以我国的立法机关采取了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进行修改与补充,目前一共颁布实施了8部刑法修正案,以适应刑事裁判实践对立法的需求。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作为我国刑事裁判活动的法律渊源,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补充刑法、指引裁判的功能。第三章,刑事裁判不确定性的原因追问。首先,立法本身的局限性,这是导致刑法规范适用不明确、裁判结果不确定的十分重要的本源性因素,具体包括刑法规范的表达困境和技术困境两个方面。其次,刑法解释的制约,一方面我国高度抽象的刑法解释无法实现解释的目标和功能,使法官解释法律成为必然;另一方面刑法司法解释存在一些问题,给刑事裁判实践带来困惑。再次,刑事政策的导向作用。刑事政策不是刑事裁判的法源,但是却对刑事裁判活动起着重要影响,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再其次,法官对刑事裁判活动的影响,包括法官解释法律对刑事裁判的影响和法官个人因素对刑事裁判的影响。最后,非司法因素的影响,包括公众舆论与民意对刑事裁判的压力,法学专家、学者对刑事裁判的影响,政治和权力因素对刑事裁判的干扰。第四章,消减刑事裁判不确定性的出路分析。本文主要从司法层面来寻求消减刑事裁判不确定性的路径。首先,对我国现有司法运行环节的一些调整。一是完善我国的法律解释模式,包括实现刑法解释的具体化、统一司法解释的立场、充分发挥法官在适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二是取消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制度,在诉讼中增加商请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罪名程序来替代。其次,坚持司法独立。理性对待民意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最后,重视已决刑事案例的作用。虽然我国的已决案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我国的刑事裁判活动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本文提出从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案例的效力、案例的遴选与废止几个方面重构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案例指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