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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救济的一种重要形式,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程序性的制度设计。但由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行政复议程序的价值并未为学界和民众所认知。无论是书面的法律规范,还是学界的理论探讨,行政复议程序让位于行政复议制度的其他实体问题。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当下所面临的困境,无不与这种“程序缺失”的法律文化与意识有关。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完善从根本上说,有赖于其在价值理念上的明确,实现实体价值与形式价值的有机统一。实体价值方面,首先应认识到行政复议程序的目的价值在于保障权利救济,实现权力监督。其次,应认识到行政复议程序的功能价值在于有效解决行政纠纷,实现定纷止争。形式价值方面,应认识到行政复议程序天然地追求程序正义,不仅要保障行政复议主体的独立性与中立性,而且还要求行政复议程序满足参与性、对等性、合理性和自治性的最低限度程序正义要求。以上述价值理念对我国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微观考察,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程序无论是在立法设计还是在实践运行当中都是弊端重重,如复议主体的非独立性、审理方式的简单化、证据制度与回避制度的缺失、复议决定的衔接不顺与种类单一等等。这些缺陷的存在,不仅使得权利救济、权力监督以及纠纷解决的功能无以达致,程序正义的实现也是路重而道远。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完善应当以域外制度的先例和我国基层的实践作为改革构想的两个参照系,在相关价值理念的指导之下,调整、完善。具体来说,首先在模式选择上,要实现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平衡;其次,要通过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及行政复议主持人的任职资格限制与履职保障等措施强化行政复议主体的独立性地位;最后,在微观的程序规则方面,要引入“禁止单方接触”原则以及确立回避制度,对复议申请人诉权进行程序保护,实现审理方式的多样化,引入听证制度及简易程序,完善审查程序与复议决定的衔接过程,多元化结案程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