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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服务成为有偿服务开始,对于律师费用的承担出现了四种模式:国家支付模式、律师自己承担模式、委托人承担模式、败诉方承担模式。其中,败诉方承担模式,有学者称之为“律师费转付制度”。两大法系的多数国家在诉讼中确立了律师费转付制度,即由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这些国家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为保证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用的合理性,设立了相应的律师费用评定机制,包括向律师协会申请评估和向法院的书记官申请律师费评定等。在仲裁领域是否适用律师费转付制度,虽各国有分歧,有些国家甚至明令禁止仲裁庭对律师费用进行裁决,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授权,则仲裁庭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律师费,包括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律师费。也有些国家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仲裁庭有权裁决仲裁费用,包括律师费的承担,如英国、葡萄牙等。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但是,近年来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己方律师费的案件越来越多,实践中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必要的律师费的案例也已有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将律师费纳入赔偿范围,由败诉方或者过错方承担。这表明在我国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也是必要的,国外在诉讼、仲裁中建立律师费转付的成功经验也证明律师费转付制度是可行的。在我国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是实现当事人诉讼成本公平合理分担的需要,是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保障公民诉权,平等享受律师诉讼法律服务的需要,是减少当事人讼累,促使律师敬业的需要。借鉴其他国家适用该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我国的律师费转付制度,需要遵循有限适用、合理补偿、不告不理、法院(仲裁庭)审查等原则。律师费转付制度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案件中均可适用,但应当有限适用、区别适用。为保证律师费转付的合理性,还应当建立相应的费用评定和争议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