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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海事国际公约的概念入手,将其进行私法和公法性质的分类。因为船旗国和港口国的监督执行更多涉及的是公权力主体,因此本文所论述的执行机制主要偏向公法性质的海事国际公约。进入论文的主体部分,笔者先后从国际上通行的船旗国监督执行(Flag State Control)与港口国监督执行(Port State Control)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分析船旗国监督执行,首先需要确定船旗国。一般国际社会公认的船舶登记制度大致上有严格登记,开放登记,第二船籍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等。船旗国对于船舶的管理和公约的执行负有最重要的责任。至于港口国监督执行机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下称UNCLOS)》,《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下称MARPOL)》,《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下称SOLAS)》,《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下称STCW)》,《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下称MLC)》等几大海事领域的支柱性公约都为港口国监督执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从公约履行的情况来看,港口国对船旗国起到了补充和督促的作用,并且当两种方式有冲突时,应选择更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高标准予以履行。中国作为船旗国监督执行海事国际公约中的职责主要包括:船舶登记;对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采取为保证海上安全所必要的措施;确保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遵守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标准和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其所依据的国内法主要有《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登记条例》、《安检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国作为港口国,监督公约执行主要的依据除了上述的法律法规外,还包括《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以及《东京备忘录》等法律文件。我国在海事国际公约履约方面的努力有目共睹,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法律框架上我国需完善的方面还有很多。首先,针对一直未明确的我国国际公约的执行机制,宪法中必须予以明确。其次,应当完善海事领域的立法和监管机制,合理的、有针对性的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同时对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在加强立法建设的同时,海事监管机构还应当建立较为完善的国际海事公约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