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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共同体的崛起与地方代表参与税收协商处于同一时期,地方共同体与税收协商机制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13世纪英格兰工商业经济发展,乡绅、市民实力上升,成为地方上的行政主管者,地方共同体正式形成。两者因为经济基础和政治诉求的一致,逐渐成为了相同利益的地方代表。同时期英格兰战争频繁,财政匮乏,国王为扩大财源,召集地方共同体的代表来获取更多税收。地方共同体在国王的税收协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最后地方代表成为了下院人员的主体。地方共同体的发展为地方平民代表参与税收协商奠定了基础。税收协商机制得到了完善,税收协商也提高了地方代表在政治参与的积极性。14世纪时地方代表为主的下院在税收协商中掌握了税收授予权。税收协商机制随着地方代表参与发生了变化:协商主体逐渐偏向地方代表,税收协商代表制确立;税收协商的税种和税率的逐渐固定;“共同同意”精神真正实现,即下院代表能够明确表达拒绝。地方共同体代表的参与贯彻了“共同同意”的税收原则,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完善了税收协商参与制度。税收协商的补偿原则也影响着地方共同体的发展。国王欲要下院授予税收,必先满足地方臣民的请愿书的要求。税收协商给予地方共同体参与中央政治提供了契机,下院在此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权力。在税收协商补偿原则影响下,地方共同体在行政、司法上的自治进一步成熟,经济独立发展的要求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地方代表在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民主参与意识,成为了近代英国政治参与精神的基础。国王和地方代表不断进行利益协商过程中,创制了英国近代宪政民主中议会、选举程序等。协商的会议固定下来,成为了近代民主的权力中心议会。选举地方代表参与中央税务的商讨,也为之后英国宪政选举程序提供了借鉴。税收协商与地方共同体相互关系,影响着近代宪政的精神和制度建构。而且地方代表协商税收所体现的民主同意、控制精神,成就了近代英国宪政中控制绝对权力的精神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