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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诉讼法》首先初步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对社会组织的规定予以明确,但是环境公益诉讼领域效果并不明显。为了更好地维护环境公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的试点方案》,其中独创性地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诉前程序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设置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定程序。诉前程序可以督促环保组织积极参与环境公益,是公众参与的一种有效体现;同时,诉前程序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能,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但是诉前程序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民事领域的环境公益诉讼适格的社会组织不愿意提起诉或者区域范围内缺乏适格主体。环境行政公益诉前程序检察机关案件来源单一;行政机关收到的检察建议书内容不明确,导致在整改过程中没有具体的标准。基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特征和目的,首先从环境公益诉讼前程序的概念和理论基础出发,探究环境公益诉前程序制度和一般前置性程序的不同,表明它的独特意义以及存在的必要性。其次结合目前诉前程序的法律规定以及两年的试点实践分别归纳民事和行政环境公益诉前程序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域外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法律规定,对我国诉前程序的完善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如美国诉前通知程序,日本监察请求程序以及德国的环境团体诉讼限制的相关规定对我国诉前程序的启示:一是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度细化;二是明确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三是诉前程序应有利于社会组织、行政机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履行职责。笔者将结合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对诉前程序提出一些完善建议。由于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理论基础和适用前提的不同,所以完善建议不能一概论之。民事诉前程序应侧重于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行政公益诉前程序则应在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履职能动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