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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性问题,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为保证宪法被顺利实施,宪法解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适当的宪法解释主体作为宪法解释制度中的基础性问题是十分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宪法解释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然而根据多年实践经验,我国目前法定的宪法解释主体并没有充分行使宪法解释权,导致宪法解释不能发挥有效作用,但无论是我国现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解释主体模式、还是拿来主义采取司法审判机关作为宪法解释主体或者专门设立宪法解释机关作为宪法解释主体,都具有一定的理论不合理性和实施困境。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通过分析之后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解释主体模式,充分有效发挥宪法解释应具有的作用,为宪法实施保驾护航。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目的与意义,包括对目前国内外对宪法解释主体的研究现状进行总结分析,以及提出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章主要分析与宪法解释主体有关的理论内容,包括概念界定、宪法解释主体职权与确定原则和现存宪法解释主体的模式以及各个模式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主要分析西方成熟宪法解释主体模式的类型及特点,评价各个模式的优劣,对我国宪法解释主体模式的选择提出借鉴。第四章主要为分析我国宪法解释主体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包括历史经验与各机关宪法解释的实例,分析目前我国宪法解释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一章为完善我国宪法解释主体的构想,提出多元宪法解释主体模式,对多元宪法解释主体模式的内涵及价值进行分析并对多元宪法解释主体的内部结构设计与职能冲突作出解决,在此基础上还提出完善其他配套实施措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