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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究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著作权法制的演进规律,本文以我国的经济、技术、政策、外交及《著作权法》演变时间的综合情况作为分期标准,将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著作权法制的演进分为复苏、重建、发展及逐步完善四个时期。通过分别探究各时期著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特征及原因,可知在复苏时期由于公民著作权保护意识的苏醒、经济水平的逐渐提高,著作权法制呈现出以部门规章为主要表现形式、以稿酬标准为主要内容、受保护的作品种类较少等较为片面化的演进特征;在重建时期由于中美交往的扩大和相关协议的签订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和专家的帮助,著作权法制兼具国际和中国特色,呈现出新的著作权法制体系初步建立、开始与国际著作权法制体系接轨同时符合我国国情的演进特征;在发展时期由于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转型期目标的要求,著作权法制的保护水准显著提高,其演进呈现出保护水平达到国际标准、更加注重对相关案件执法和司法的保障、著作权保护的双重标准被消除等特征;在逐步完善时期由于知识产权战略跨越发展期的目标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自发地对著作权法制进行了较为全面地改进,其演进呈现出由被动修法变为主动修法、被侵权人的行政救济力度变大等特征。通过对过去四十年著作权法制演进得经验及教训进行总结可知未来我国完善著作权法制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且既要与国际接轨也要符合我国国情,进而对未来我国著作权法制的国际化前景进行推断和展望,可知未来我国应以谋求合作共赢、主动参与建构的立场,通过在已有立法机制中谋求话语权和构建新的立法机制参与创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多元一体化国际著作权法制体系,且我国能够以日益增强的综合国力和逐步提升的国际影响力为基础,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生效和“一带一路”的构建为契机,使我国的优秀著作权法制得到国际化应用。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必将真正成为国际著作权法律规则的制定者,将为国际著作权保护事业与相关国际贸易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