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税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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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是资本运作过程中,投融资双方采用的类型化合同安排。双方以对赌协议作为融资企业重要的估值回顾调整手段,意图消弭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双方无法就企业价值达成共识的问题。在该类协议下,若融资企业事实上未能达到事前约定的绩效承诺时,融资方需承担以股权、现金等合宜的方式补偿投资方因企业实际价值同估值间存在差距而受到损失的义务。在对赌协议触发后,投融资双方的经济利益因履行承诺补偿产生直接变动。作为资本运作过程中股权投资所得,该种变动理应受所得税法的规制,双方需汇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囿于我国缺乏专门规定对赌协议中承诺补偿的所得税法律规制的现实状况,对赌协议极有可能造成可观的税务风险,最终影响整个资本运作项目的效率及经济性。我国税法就没有规定对赌协议承诺补偿对价调整收入、成本及费用的确认、税前扣除以及免退税等细节问题,且尚未明确该种合同安排的会计处理途径。因此有必要分析现有个案,妥善归纳法律风险及税务风险后,探寻对赌协议的税法规制路径。有鉴于此,本文以“海航对赌协议案”作为分析案例,结合海南省地税局对该案件的处理意见,试图通过对该案的争议焦点即“对赌协议的税法规制”加以剖析,提出可能的会计处理方法,寻求其税收法律依据,并从整个资本运作项目效率及经济性的角度选择对赌协议承诺补偿中所得税的类型化处理进路,并最终从税法理论的角度提出相应完善规制的建议。本案例分析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作为引言及案例分析的一部分,系对“对赌协议”概念的简单介绍。该部分主要就对赌协议的概念内涵、运作机理进行高度总结和概括。提出对赌协议是投融资双方消弭信息不对称的手段,对赌协议税法规制的缺失会造成税收风险及资本运作项目的不经济以及通过个案分析寻求规制进路的合理性。第二部分,就选取的对赌协议典型涉税案例,即“海航对赌协议案”进行简要的案情介绍。文章通过该部分展示相应的案例事实,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和介绍本案的最终处理情况。进而引出海南地税机关采用的“调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处理方法及其涵义,列示该处理方法下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该部分从探究“海航对赌协议”案中的对赌协议是否存在其它税法认可的处理方式出发,挖掘本案件的其它税收处理方案。该部分指出,实际上除海南地税局提出的“调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法外,该类案件仍存在着“违约金法”、“保证金法”、“金融工具法”、“出资不实法”以及“或有对价法”等方法。上述方法既不违反税法的明确规定,又有会计准则提供理论支撑。该部分最终以税收风险及税收效率的视角,对所有方案进行税收风险的分析和评价,最终为“海航对赌协议案”的税法规制提供明确的结论。该结论即“调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法是解决本案件争议的最优方法,该种处理方法不额外增加双方的税收负担,且能够避免当期即缴纳税款。第四部分是对本案例分析的延伸思考。该部分在对前三部分的观点进行总结和梳理的基础上,评价海航对赌协议案结论的可推广性。同时为对赌协议的税法规制,从应然层面提供一些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对股权投资现有税法进行梳理,完善资本运作过程中金融创新的立法以及构筑以问题为导向财税法的领域法学研究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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